虽然该著篇幅并不很长,但其展现出来的风貌和内容却是丰富和精彩的。
四、宪法内容中的外国宪法因素 1954年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也是中国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摘要: 1949年之前的制宪权概念和理论主要继受于西方,虽没有体系化,但制宪权已经成为中国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并经过了本土化的改造。

从1954宪法的文献资料中可以看出,整个制宪过程是在开放性的氛围中进行的,一些重大的宪法体制的安排都在反复考虑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本国的实际慎重地作出了选择。〔[viii]〕 汪精卫:民族的国民,载《民报》1905年第1期,1906年第2期。如梁启超在《立宪法议》提到是故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iv]〕。后来就按毛主席的意见定了35岁。但根据宪法草案初稿与苏联1936年宪法条文的比较,笔者发现,1954年宪法参照的宪法类型是综合的,并不完全以苏联1936年宪法为主。
我查阅了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后向毛主席汇报,说大多规定35岁到40岁以上,他说,写35岁好不好。1955年,当时的外文出版社出版了1954年宪法的英、法、俄、德、日等版本,而在此之前,1954年宪法的英文翻译工作就已经未雨绸缪。所以,营业是就业的源头活水,要增加社会就业,除了实施积极的财政经济政策,改革和调整劳动就业政策之外,还需要关注营业自由对于就业权利的拉动作用,在宪法理论层面,也需要把营业自由纳入宪法劳动权的保障范围,大力破除为非公有经济发展设置的种种禁区,为营业自由的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
改革开放前30年,我国劳动权运作的实践证明,即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垄断了几乎全部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条件下,也没有能力为每个公民提供就业岗位。然而,现实的状况却是,我国限制职业自由的措施不仅来自立法、行政等公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而且还来自于行业协会之类的准公权力部门制定的行业自治章程。尽管农民的职业选择自由还受到户籍政策的种种限制,农民与城镇市民的职业选择还没有处在平等的起跑线上,但是,在营业和就业方面,农民与市民的身份差别正在逐步缩小,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三结合的劳动政策和市场化的就业制度改革,不仅是以统包统配为内容的劳动就业制度的破产,同时也标志着以社会权为价值取向的宪法劳动权概念的重构。
这一意义上的劳动概念,可以包括物质生产劳动、精神生产劳动、商业和服务劳动、社会公务劳动。就权利主体而言,我国宪法劳动权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劳动法上的劳动权其权利主体则是劳动者,公民和劳动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学范畴,具有不同的意义和内涵。

许多 宪法学者在其研究宪法劳动权的论文中,并没有从宪法的角度探讨劳动权的客体——劳动的含义。他们可以同劳动人民结合而成为劳动人民的知识分子,也可以同资产阶级结合而成为资产阶级的知识分子,还有极少数的知识分子同被推翻了的封建买办阶级结合而成为反动的知识分子。其三,这一时期的劳动基本上被局限在就业的层面,而不包括个人营业在内。2013年2月18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依据该处罚办法,对足坛反赌扫黑中出现的违纪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处罚,其中,谢亚龙、南勇、杨一民等原中国足协高官被终身禁足。
[6]其次,之所以不能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解释宪法劳动权的概念,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于1994年,而我国自从1954年宪法就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显然不能用劳动法解释其颁布之前就已存在的宪法劳动权概念,如果按照以劳动法解释宪法的思路,我国的宪法劳动权概念将会因为劳动法的不存在而变得不可解释。宪法劳动权的规范形式虽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改革,以及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却使宪法劳动权的存在和运行状态却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也就是说,从自由权的层面看,宪法劳动权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国内法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方面的行政许可限制,导致第三部门的萎缩不前,使我国公民的就业长期局限于政府和经济两个领域,几乎完全失去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这个就业领域。
除了所有制结构的改革,我国1999年通过的第14条宪法修正案中还规定: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二、对劳动概念的宪法学解读 关于基本权利的逻辑构成要件,德国学者Robert Alexy认为,权利的一般形式可表述为a对b有要求G的权利,权利是一种三元结构关系,它包括了(a)权利的主体或权利的所有者、(b)权利的相对人以及(G)权利的对象或称权利的客体三个要素。

因为在原来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在生产队里的劳动具有很强的被动性和服从性特点,对于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以及农产品的销售等问题,几乎没有任何的发言权。这种国家保护义务首先籍由立法加以形成,并可以引申出个人对于行政机关的命令制定请求权。
改革开放以后,宪法劳动权的社会权属性发生了变化,由国家安置公民就业转变为国家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经济政策促进就业或者提供就业机会。再从自由权的角度看,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事实上享有越来越广泛的职业选择自由,职业自由已经在事实上成为我国宪法劳动权存在和运行的主要形态,但是,这一重大变化并没有引起我国法学界的足够关注,职业自由对于公民生存和个性发展的宪法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掘。 三、宪法劳动权运行状态的变化 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为分界点,我国的宪法劳动权呈现出不同的运行状态,改革开放以前主要以社会权的形态而存在,自由权的属性基本消失。我国宪法劳动权的解释应当遵循以宪法解释宪法的解释原则,关于劳动权的主体、客体等的解释,只能从我国的宪法文本和宪法变迁中去寻求答案,而不能从劳动法中寻求答案。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既可以选择直接性的物质生产劳动,也可以选择以服务性为特征的资本运营、科技创新、经营管理等劳动形式。如果私营企业家既善于管理,又掌握技术,他们的劳动就成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生产中起着更大的作用,他们的劳动应该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
[6]吴庚:《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5年版,第576、598页。其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的改革,以及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提高,都对我国的劳动概念的扩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955年以后,企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逐渐削弱,并逐步建立起由各级劳动部门统一管理的劳动力调配使用制度。团结这些劳动人民,是属于工农联盟的范畴之内的。
[8]但是,究竟如何从宪法学的角度界定劳动概念?王旭博士也没有给出具体和明确的解释。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则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根据对世界107部宪法的比较分析,其中明确规定职业自由的占55.1%。因此,我国1982年宪法中规定的劳动义务,如宪法学者所指出的仅具有一定道德意义上的指导性质的内涵[18]。上述规定说明,只有国家机关才具有设立出版单位、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资格,从而否定了公民个人设立出版单位、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使得公民在新闻传媒方面的营业自由受到限制。
非正规部门的出现,使中国劳动力市场结构发生了根本的转变。改革开放以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形式是个体经济。
当时,企业等用人单位在招收少量人员、使用临时工和辞退职工方面还有一定的自主权。公民这个范畴是相对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言的,我国宪法劳动权的主体是公民,也就是说,外国人不是我国宪法劳动权的权利主体,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不仅是劳动权的主体在宪法层面和劳动法层面有不同的含义,关于劳动权的客体,即什么是劳动?在宪法层面和劳动法层面也具有不同的含义。除开极少数坚持反动立场并进行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活动的知识分子以外,我们的国家必须注意团结一切知识分子,帮助他们进行思想改造,发挥他们的能力,使他们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服务。
经济学拓展劳动概念的目的或动因主要有两点,其一,是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需要。 内容提要: 目前,法学界对于劳动权的研究大多是从劳动法的角度展开的,从宪法角度所进行的劳动权研究大多也是在用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内容解读我国宪法第42条劳动权的含义,陷入了以劳动法解释宪法的方法论误区。随后进行的更为广泛和深刻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成 为宪法劳动权性质和含义变迁的强大动力。根据台湾地区学者的理解,所谓工作权是指基本权主体以‘生活创造或维持之意思,而在‘一定期间内,反复从事之作为之基本权。
我国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8]参见王旭:《劳动、政治承认与国家伦理——对我国宪法劳动权规范的一种阐释》,载《中国法学》2010第3期。
这两部宪法规定劳动权实现的基本手段或措施是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以及国家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劳动就业,强调的是国家公权力在公民劳动权实现中的支配性地位。例如,有宪法学者认为,劳动权的内涵有广狭之分,广义的劳动权包括一切与劳动有关的由宪法和劳动法宣示的权利,狭义的劳动权仅指宪法规定的有关获得和选择工作的权利及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权的主体是劳工。
我国宪法文本虽然缺乏解释劳动概念的资源,但是,在制宪或者修宪报告所体现出的制宪意图中却可以探寻劳动者或者劳动人民的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折射出制宪者对于劳动含义的理解。我国所有制结构的改革以及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提高,打破了国家对于营业的垄断权,使得公民个人享有了营业自由,并且其营业自由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着,从改革开放初期的自谋职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到举办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公有制成分,到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处处都闪现着公民个人营业和创业的身影。 |